聯絡電話

02-23961266轉2366

 

 

權責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填具申請書後,經審核符合發給資格者,其津貼將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將附具理由書以書面通知之。
服務對象
一、 要件:
  (一) 申請人需年滿六十五歲。(原住民族需年滿五十五歲)
(二) 申請人需於國內設有戶籍。
  (三) 申請人需為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原住民族除外)
  (四) 申請人需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 排除對象:
          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 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七)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原住民族適用)
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已領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請領本津貼者,準備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入帳銀行存摺之正面影本及私章。(原住民需檢附戶籍謄本) 。
2、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敬老福利津貼  相關法規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