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受虐定義
遺棄
依據:民法、刑法、老人福利法
說明: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不予適當照顧,任老人流落街頭等其他處所而違反法令規定者。
身體虐待
依據:民法、刑法、老人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說明:源於施虐者疏忽或故意之行為,致使老人身體或身體功能遭受傷害或毀損。例如:
1.暴力行為:運用戳、刺、打、捶、擊、推、撞、搖、打耳光、踢、捏及燒等方式對待老人。
2.未接受或拒絕醫療、接受太多或太少或不適當的醫療。
3.強迫餵食。
4.任何形式的體罰。
心理/情緒虐待
依據:老人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說明:源於施虐者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老人心理及情緒上極度之痛苦、折磨、為難或恐慌。例如:
1.言語上的攻擊、威脅、恐嚇、脅迫、侮辱及侵擾。
2.故意排斥、孤立、隔離老人,斷絕其與家人、朋友或外界社會的互動。
3.干擾老人日常活動如睡眠。
照顧者疏忽
依據:老人福利法
說明:涉及施虐者刻意或非刻意對老人置之不顧、未提供各類適當的照顧與支持。包括:
1.依法令或契約有撫養義務者拒絕或無法履行對老人之照顧責任與義務。
2.拒絕或無法提供老人基本維生,如三餐、水、衣物、藥物、個人安全與衛生用品,及其他因義務或契約所需提供之基本必需品。
自我疏忽
依據:老人福利法
說明:老人本身因精神狀態不清楚或心智低弱的問題或症狀,表現出自我放棄、自我怠慢的行為而危及其健康與安全。通常指老人拒絕接受適足的生活必需品如水、食物、衣著、庇護、個人衛生、醫生指示用藥及安全預防等。
性侵害
依據: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
說明:指非出於老人自願的任何性接觸,如與無行為能力之老人發生性關係、未經老人同意而任意撫摸其身體。
剝削/金錢濫用
依據:民法、刑法
說明:指採取不當或非法手段運用老人之資金與財產。例如:
1.未經老人授權或同意擅自取得老人之支票兌現。
2.濫用或偷取老人之現金或財產。
3.強迫或欺騙老人簽署任何文件如契約或遺囑等。
4.不當使用保護權、監護權或法定代理權。
老人福利法之保護措施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與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第二十七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第三十一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
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與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
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
為止。
第三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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