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流程
一.申請流程
二.注意事項 1.所需文件資料:請領本津貼者,準備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入帳存摺之正面影本及私章。 | | 2.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 | 3.諮詢專線:關懷您服務專線:(02)2397-6781 (02)2397-6782 | 內政部老人福利網頁:http://vol.moi.gov.tw/sowf3w/04/new04.asp | 4.提出申請後:填具申請書後,經審核符合發給資格者,其津貼將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將附具理由書以書面通知之。 | 5.受理寬限期: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津貼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內辦理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生效日期可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者,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 | 6.入帳銀行:郵局、交通銀行、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彰化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土地銀行、臺灣企業銀行、農民銀行等,共計十一家。 | 三.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適用對象範圍說明 共 同 要 件 | 範 圍 |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台幣三千元。 | (一)申請人需年滿六十五歲。 (二)申請人需在國內設有戶籍。 (三)申請人需為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 八十三日之國民。 (四)申請人需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排 除 對 象 | 內 容 說 明 |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 (一) 本款排除對象包括:接受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經收容安置於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二) 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例如:老人安養院、養護所、長期照護中心、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或遊民收容所等社會福利機構者。 |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 (一)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者: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按月領取退休俸終身者,或依其他相關規定按月領取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月退休(伍、俸)金者或一次退休(伍、俸)金者。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包括依公教、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相關規定,按月領取部分退休(職)金者或一次退休金者。 |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台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 。 | 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折抵計算方式說明範例如下:例某甲於六十歲時退休並領取三十六萬元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倘某甲符合本津貼之發放資格,則自其年滿六十五歲得申領本津貼,惟因其已領取三十六萬元之保險養老給付,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需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 三十六萬元計需折抵十年,是以某甲需於年滿七十五歲折抵完畢之次月起方符合申領本津貼資格。 |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 (一)領取三千元或六千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三) 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農民或漁民。 (四) 領取榮民就養給與者。 |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本款所稱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並非以全戶所得合併計算。 |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一)本款所稱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為:個人名下所有之土地及房屋,並非以同一戶籍內所有人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併計算。 (二)本款之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本款所稱之「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對象包括:申領當月曾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或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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