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請問政府為何要辦理髮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Q2:
本津貼之發放對象(限制)為何?
 
Q3:
已領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自行發放之敬老福利津貼,是否為本津貼之排除對象?
 
Q4:
本條例第三條發放對象之排除條款中,所謂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是否包含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對象?
 Q5:
公教人員領取部分月退(職)金者,是否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Q6: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不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若領一次退休(職)金者,可否申領?
 
Q7:
本津貼之排除對象中,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如何計算是否折抵完竣?
 
Q8:
若申請人赴大陸探親或暫居國外者,其津貼是否發給?
 
Q9: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是否包括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漁民?
 
Q10:
低收入戶老人是否在排除發放之對象範圍內?
 
Q11:
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嗎?
 
Q12:
若個人土地含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其土地價值是否合併土地總價值?
 
Q13:
如原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為避免申請手續複雜,想放棄改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該如何辦理?
 
Q14:
本津貼之排除條款中,拘禁之排除對象為何?
 
Q15:
申請人不合格原因為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應如何申復?
 
Q16:
本津貼該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Q17: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係審核哪些資料?
 
Q18:
申請人未依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本津貼,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是否能受理申請?
 
Q19:
當老人家提出申請時是否須檢附相關財稅資料?
 
Q20:
本條例實施期間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因本津貼於五月方獲立法院同意動支預算,如何回溯生效日?
 
Q21:
申請人如何得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Q22:
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審查符合標準者,需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Q23:
若鄉(鎮、市、區)公所延誤送件,津貼之發放是否仍自申請當月生效?
 
Q24:
對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審核有疑義者,該如何提出申復?多久時間內可以辦理申復?申復結果若符合者,可否追溯?
 
Q25:
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如何領取津貼?
 
Q26:
當符合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審查結果卻為資格不符,可循哪種管道進行行政救濟?
 
Q27:
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提出申復時,是否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
 
Q28:
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提起申復時,是否應檢附相關之證件?
 
Q29:
符合請領資格之申請人死亡時,應撥入津貼而未及撥入之請領程序為何?
 
Q30:
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人死亡,死亡當月可否領取津貼補助?溢領部分如何繳回?
 
Q31:
請問在何種條件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會停止發給申領人?
 
Q32: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溢領津貼者,其繳回程序為何?
 
Q33:
請問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發放截止日期?
 
Q34:
有關本津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為何?
 
Q35: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已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於本津貼暫行條例公佈生效前已死亡(或於受理寬限期前已死亡),能否發給本津貼?應由何人提出申請?應具備之證件?應於何期限內提出申請?
 
 
 
 
 
Q1:
請問政府為何要辦理髮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本條例第一條即明定,為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祉,特訂定本條例。 
 
Q2:
本津貼之發放對象(限制)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凡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五年,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請領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
     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
     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訂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Q3:
已領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自行發放之敬老福利津貼,是否為本津貼之排除對象?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本津貼發放對象之規定,領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所發放之相關敬老福利津貼者,並不在本津貼之排除對象內。 
 
Q4:
本條例第三條發放對象之排除條款中,所謂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是否包含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對象?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據此,凡經政府收容補助安置者,不論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皆不得請領本津貼。 
 
Q5:
公教人員領取部分月退(職)金者,是否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Q6: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者不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若領一次退休(職)金者,可否申領?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據此,領一次退休(職)金者,不符合申領資格。 
 
Q7:
本津貼之排除對象中,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如何計算是否折抵完竣?
 
有關領取前述各項保險給付之折抵計算方式說明如下,例如某甲於六十歲時退休並領取三十六萬元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倘某甲符合本津貼之發放資格,則自其年滿六十五歲得申領本津貼,惟因其已領取三十六萬元之保險養老給付,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需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三十六萬元計需折抵十年,是以某甲需於年滿七十五歲折抵完畢之次月起方符合申領本津貼資格。 
 
Q8:
若申請人赴大陸探親或暫居國外者,其津貼是否發給?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本津貼發放對象之規定,凡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
     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
     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
     抵完竣。
  (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據此,凡符合前述申領要件之申請人赴大陸探親或暫居國外者,仍可發給本津貼。 
 
Q9: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是否包括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漁民?
 
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所稱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為: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
     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
     上者。據此,本津貼之排除對象已包括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漁
     民。 
 
Q10:
低收入戶老人是否在排除發放之對象範圍內?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凡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皆不得重複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Q11:
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嗎?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據此,申請人無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 
 
Q12:
若個人土地含有公共設施(如道路),其土地價值是否合併土地總價值?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與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之規定,個人土地倘含有公共設施,應仍併計於土地總價值內計算。 
 
Q13:
如原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為避免申請手續複雜,想放棄改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該如何辦理?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原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除津貼之現金給付外另可享有醫療費用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特別照顧津貼、居家服務、住宅設施設備改善、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服務、營養餐飲與日間照顧等八項照顧服務,本於照顧老人之最大利益,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仍請持續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不得轉請領本津貼。惟倘因其資格變動而無法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時,可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申領本津貼之發放。 
 
Q14:
本津貼之排除條款中,拘禁之排除對象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稱拘禁包括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據此,凡申請人於申請當月有受拘禁之事實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Q15:
申請人不合格原因為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應如何申復?
 
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凡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皆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據此,領取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之資料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媒體資料供勞保局審核比對;因此,申請人有異議時,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明,並請公所將領取上述津貼之正確資料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每月彙總以媒體資料送勞保局,勞保局據以補發或回收。 
 
Q16:
本津貼該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 
 
Q17: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係審核哪些資料?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另為審核合格時需撥款入申請人帳戶,應攜帶印章與申請人金融機關存摺正面影本。 
 
Q18:
申請人未依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本津貼,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是否能受理申請?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據此,申請人依規定應在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不能在非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Q19:
當老人家提出申請時是否須檢附相關財稅資料?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據此,申請人無須檢附相關財稅資料。 
 
Q20:
本條例實施期間為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因本津貼於四月方獲立法院同意動支預算,如何回溯生效日?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因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通過同意動支本津貼之預算,而延誤申請時效者,凡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已年滿六十五歲,於本津貼受理寬限期(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資格者,一律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起發給;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 
 
Q21:
申請人如何得知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請領資格者,應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Q22:
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審查符合標準者,需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而經審核發放本津貼者,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放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據此,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不需每年提出申請。 
 
Q23:
若鄉(鎮、市、區)公所延誤送件,津貼之發放是否仍自申請當月生效?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倘行政機關有延誤送件情事,津貼之發放仍自申請當月生效。 
 
Q24:
對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審核有疑義者,該如何提出申復?多久時間內可以辦理申復?申復結果若符合者,可否追溯?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不符合發放資格者,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如有不服,得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據此,申復結果若符合發放資格者,仍可追溯自申請當月生效;另依訴願法第九條規定於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25:
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如何領取津貼?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將津貼撥入申請人帳戶。據此,本津貼係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Q26:
當符合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審查結果卻為資格不符,可循哪種管道進行行政救濟?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放資格者,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如有不服,得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27:
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提出申復時,是否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不符合發放資格者,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如有不服,得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據此,申請人不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 
 
Q28:
申請人不服勞保局之核定提起申復時,是否應檢付相關之證件?
 
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核符合本津貼發放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不符合發放資格者,由勞保局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如有不服,得向勞保局申復或逕依法向內政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然不符合請領資格之原因有很多種,申請人提出申復時,應依據勞保局不合格通知函知說明,依不同原因狀況檢附所須之相關證明文件。 
 
Q29:
符合請領資格之申請人死亡時,應撥入津貼而未及撥入之請領程序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本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Q30:
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人死亡,死亡當月可否領取津貼補助?溢領部分如何繳回?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審核發放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放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放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是以經審核發放本津貼者,死亡當月仍可領取本津貼。另依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返還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31:
請問在何種條件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會停止發給申領人?
 
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審核發放本津貼者,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放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放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 
 
Q32: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溢領津貼者,其繳回程序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Q33:
請問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發放截止日期?
 
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 
 
Q34:
有關本津貼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因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方通過同意動支本津貼之預算,凡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已年滿六十五歲,於本津貼受理寬限期前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資格者,一律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起發給;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者,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本津貼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Q35: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已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於本津貼暫行條例公佈生效前已死亡(或於受理寬限期前已死亡),能否發給本津貼?應由何人提出申請?應具備之證件?應於何期限內提出申請?
 
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因立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方通過同意動支本津貼之預算,而延誤申請時效者,凡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已年滿六十五歲,於本津貼受理寬限期(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資格者一律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起發給;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
另依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審核發放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具停止發放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放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
另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本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enturynew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