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截至九十一年二月底止,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為一百九十八萬四千餘人,已達總人口百分之八點八五,從人口結構觀之,我國已達高齡化的社會, 到一百二十一年台灣的老人人口將佔總人口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即每五位人口中,就有一位是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因此如何妥善規劃「老者安之」的老人福利,是 內政部的重要施政工作。
為健全老人福利法制、規劃完善的老人福利措施、建構完整老人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及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問題,內政部在「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上經與 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等召開多次會議,規劃出「加強老人生活照顧」、「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促進老人社會參與」等四項 目標;並以「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 保健與醫療照顧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等九項為實施項目,以因應社會發展 趨勢及老人實際需求,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目標。因此,本手冊之編印係在此基礎下,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 關提供相關資枓,完整呈現現行老人福利措施,俾利社會大眾及相關單位查詢。
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環境、滿足身心的需要、提昇周延且完善的服務品質,是 長期以來致力於老人社會福利政策的主要方向與目標。至盼本手冊除宣導現行 老人福利服務政策,引導社會大眾對銀髮長者的敬老、愛老、護老、崇老的關懷外,亦期能喚起社會各界建立「關懷今日的老人,就是關懷明日的自已」之胸懷。
最後,在健康、尊嚴、安全、快樂新世紀老人福利基礎下,期望全國的老人得到應有的妥善照顧及尊重,安心愉悅的渡過老年生活。
一、老人健康保健服務
◆措施摘要: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
◆措施摘要:
老人依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後,因疾病傷害事故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均提供醫療給付。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三、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措施摘要: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體、體重、血壓、脈搏、視力、耳鼻喉、口腔、頸部
胸部、腹部、直腸肛診、四肢及其他。
2健康諮詢:戒菸、戒酒、戒檳榔、事故傷害預防、口腔保健、體重控制、飲食與營養
及其他等。
3血液檢查:血液常規檢查、血清、白蛋白/球蛋白、SGOT、SGPT、膽固醇、三酸甘油
脂、尿酸、尿素氮、肌酸酐、血醣等。
4尿液檢查:尿液常規檢查。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
2六十五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四、罹患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措施摘要:
罹患癌症、尿毒症等三十項重大傷病的老人可免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罹患癌症、尿毒症等三十項重大傷病的老人。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五、高危險群老人流感疫苗接種
◆措施摘要:
針對高危險群老人,提供免費之流感疫苗注射。
◆申請對象及資格:
實施對象區分為第一、第二優先接種對象,凡符合條件者,可於規定時間內,攜帶通知單(或住院診斷證明、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各地 合約醫療院所,經醫師評估後接種,此疫苗由衛生署免費提供,如為門診單純注射流感疫苗,則除掛號費外,得免部分負擔,免蓋健保卡;但如係門診看病或住院期 間順便注射流感疫苗者,仍應依門診住院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詳細內容及申請方式可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衛生局洽詢。
六、中低收入戶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中低收入戶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內政部全額補助。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人,發放標準、程序及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七、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措施摘要:
以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為限,並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規定之中低、低收入老人,發放標準、程序及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八、榮民醫療費用及保險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1無職業榮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其保費及健保規定患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均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無職業榮民眷屬則補助百分之七十。
2持「榮」字健保卡至榮民醫療機構就醫者,其醫療必需而健保不給付之醫療費用及掛
號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榮民暨榮眷。
◆詳情請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及各級榮民醫院。
九、榮民長期照顧補助
◆措施摘要:
~榮民醫院~
1各榮院護理之家收容尚需醫療照顧之年老殘癱榮患,依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每五人配置
一位病患服務員負責照顧。
2依行政院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計畫榮民醫院釋出護理之家床位一三一0床,提供社區
一般老人運用。
~榮民之家~
各榮民之家對公費安養年老殘癱榮民,每八人配置一位病患服務員負責照顧。
◆申請對象及資格: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暨施行細則。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詳情請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及各級榮民醫院與榮民之家。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措施摘要:
六十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人或家境清寒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3,000元;未達1.5倍者,每人每月則發給6,000元。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年滿65歲,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
2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
◆應備文件:
1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請向基層農會索取)。
2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張。
3如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填具委託書(請向基層農會索取)。
4老農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喪失請領資格時,應負申報義務並繳還溢領之金額。
◆詳情請洽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詢問。
三、榮民院外就養金
◆措施摘要:
凡年老失去工作能力,無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困苦無助,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91年度係13,100元)標準之榮民。
◆申請對象及資格: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暨施行細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榮民自費安養、養護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者。
◆詳情請洽各縣市榮民之家、自費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
四、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相關流程請詳閱本網站”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相關資訊”篇)
◆申請流程
◆注意事項
1所需文件資料:請領本津貼者,準備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入帳存摺之正面影本及
私章。
2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
書。
4諮詢專線:關懷您服務專線:(02)2397-6781
(02)2397-6782
內政部老人福利網頁:
Http://vol.moi.gov.tw/sowf3w/04/new04.asp
5提出申請後:填具申請書後,經審核符合發給資格者,其津貼將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撥
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將附具理由書以書面通知之。
6受理寬限期: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津貼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六月一日至八月
三十一日)內辦理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生效日期可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起。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者,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
◆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適用對象範圍說明
一、老人保護服務
◆措施摘要:
1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驗傷醫療、諮商輔導、委託安置等保護措施。
2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老人保護專線電話(詳附表)。
3老人保護協尋專線:
˙113婦幼專線
˙(02)2369-6686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緊急救援連線
◆措施摘要:
1因應高齡者身心機能衰退老化,提昇老人自我照顧能力,當發生致生命、身體、健康緊急危難時,迅速提供救護服務。
2提供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
◆申請對象及資格:
65歲以上老人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或經評估符合申請規定者。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三、緊急安置
◆措施摘要:
1因患病受傷、遭受意外傷害或緊急事故需立即救護之老人。
2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或扶養之老人。
3遭受虐待或惡意遺棄之老人。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年滿65歲之生活照顧戶或孤苦無依且無謀生能力者。
2未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健康足以自理生活者。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四、失蹤老人協尋服務
◆措施摘要:
統整政府及民間協尋網絡,以便家屬容易協尋失蹤老人,並辦理後續諮商輔導工作。
◆辦理業務及單位:
˙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辦理
電話:02-2369-6686
˙查詢人口身份不明者
警政署電話:110
網址:http://www.npa.gov.tw/nk/
˙遊民收容所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
電話:04-8742811
網址:http://210.69.50.1/gfweb/gf2.htm
五、預防走失服務
◆預防及照顧有走失之虞的失智老人或智障者或精神病患者等朋友,發現民眾可透過服務專線告知手鍊上的編號,服務人員即可聯絡家屬將走失者返回家中。
◆申請對象及資格:
走失之虞,包括失智老人或智障者或精神病患者或為家人走失做預防者。
◆詳情請洽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125號8樓之2
TEL:02-2369-6686
六、諮詢服務
◆措施摘要:
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內政部分別委託民間團體於北、中、南三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及專長人士,提供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諮詢、協助、指導等服務。
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
◆受委託單位及聯絡方式:
˙北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_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362號 (02-22192585)
˙中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_台中市漢口路4段17號 (04-22975930)
˙南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_高雄市建國一路352號 (07-2238153)
七、相關老人保護法律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直系血親相互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兄、弟、姐、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
其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家長。
4.兄弟姐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擔義務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
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屬。
4.兄弟姐妹。
5.家長。
6.夫妻之父母。
7.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受扶養之要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扶養義務之免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
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老人福利法:
˙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
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
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
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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