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生局呼籲所有的商家、事業單位及民眾應及早做好準備於場所入口處設
置「明顯禁菸標示」,並儘早撤除室內吸菸室,共同打造清新無菸的工作環境,以提昇員工健康。
依菸害防製法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
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
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
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
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
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
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
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此三人以上,不以該場所內同
時有三人以上在場為必要,該室內工作場所包含共同使用之辦公室、洗手
間、茶水間等室內場所,主管個人辦公室性質上亦屬室內工作場所之一),
違者可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另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止
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
關之器物,違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符合菸害防製法新規定,請事業單位提早因應,如職場中仍設有室內
吸菸室或准許在室內特定區域(含樓梯間)吸菸者,請儘早撤除,如尚未於
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者,請儘早設置,進一步保障員工健康(臺南市衛生
局職場健康促進關心您;健康專線06-3352678)。
發稿人:健康促進科 葉立宏 電話:06-2679751#3412
文章來源:http://www.tnchb.gov.tw/KNews_Detail.aspx?page=1&ID=467&sClas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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